纳税筹划应符合全局意识、长远利益
案例: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出台后,A建筑安装公司考虑到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些影响,如采购砂石难以获取增值税发票、劳务支出占比较大且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税负偏高等,再考虑到自身对增值税进、销项税发票管理的基础薄弱,觉得应更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缴增值税。
如此操作,不仅可以减少涉税会计核算工作量,还减轻公司税负,降低相关涉税风险。为此,该公司管理层决定,尽可能以清包工或甲供工程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少承接甚至不承接包工包料的建筑服务。
然而,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深入,很多企业开始要求销售方能开具税率更高(如17%或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更多的进项税。然而,A公司开出的仅是3%的增值税发票,这让很多客户不满意,进而放弃与A公司的合作。
截至2018年5月,A公司因只承接甲供材工程而少签订的工程合同额约27500多万元,按公司正常盈利水平测算,由此少实现的盈利已远大于按照11%税率缴纳的增值税。
同时,公司管理层还发现,两年来,没有选择或很少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同行,强化对增值税进、销项税及增值税发票管理水平,不仅带动整个公司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而且大幅促进公司的规范和发展。这让A公司管理层充分认识到,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不仅在长远利益上得不偿失,而且延误公司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至此,A公司再三权衡,决定今后不再强调对简易计税办法的选择,签订何种形式的建筑合同,尊重客户意见。同时,为了适应和满足对增值税进、销项发票涉税管理及会计核算的需要,公司以此为纽带,设计并执行全新的内部控制框架和流程。果不其然,至2020年4月,公司承接的建筑服务合同额不仅大幅上升,而且内部管理及控制水平也明显提升。
分析:
纳税筹划应符合整体利益长远化、最大化原则。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营改增初期,A公司考虑的仅是如何降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负、会计工作量和相关涉税风险等方面。尽管降低涉税风险具有全局意识,但一味降低增值税税负和降低会计工作量明显狭隘。
实际上,A公司在选择简易办法计缴增值税时,没有考虑简易计税办法对公司整体利益的影响,损失巨额业务收入。而且,失去在第一时间借助营改增对公司整体管理水平提升的良好契机。好在公司管理层在营改增实施两年之后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重新选择执行正确的纳税方案,避免损失的延续。
在实务中,一些企业往往喜欢将对个别主要税种的筹划作为对整体的纳税筹划,实际上,这仅是对部分税负进行的筹划,不是纳税筹划的终极目标。
正确的筹划应该是,不管对什么税种进行筹划,都应该以企业整体利益的长远化、最大化为标准,以能够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为目的,而不是仅狭隘考虑对部分税种税负的降低。
纳税筹划忌鼠目寸光,应深谋远略。
从表面上看,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未增加税负,也未增加会计核算工作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A公司发现此种做法因小失大。
事实上,尽管一些纳税筹划可能会降低某一税种的税负,或规避可能增加的税负,但会增加其他应缴税费,或增加岗位设置及人工费用,或影响企业业务的正常和有效开展,不利于企业的规范运营和长远发展,即从长远看,一些筹划方案可能弊大于利。
所以,企业在选择并确定纳税筹划方案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对某些税种税负眼前的降低上,要从全局出发,做到深谋远虑。既要考虑筹划方案对企业眼前整体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又要深入分析对企业未来发展可能潜在的不利影响,要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得失,选择适合企业长远发展的最优方案。
2020-07-17 00:00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沙贝佳 刘志耕/文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2月申报期延长后,受疫情影响仍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的咋办?
CONTACT US
手机:15358810453
18012627126
电话:0512-67777126
地址: 1.苏州市白塔东路26号(老动物园向西100米路北侧)
2.苏州市江乾路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