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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老婆店”形式的公司是否属于一人公司?

文章来源:盈信企业管理 人气:1751 发表时间:2022-6-22 16:51:57

 萌发了创业梦想,成立一个公司是个必然。就必须要涉及股东构成,在目前法律没有修订前成立一人有限公司是有风险的,风险在于:《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个规定,当一人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该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一人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该一人股东能够证明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独立,则可以免责。

  既然一人有限公司存在这个风险,那怎么办呢?找其他人合作代持?好像也不行,如果另一股东来主张权利那将产生纠纷?因此有些公司在设立时为了满足上述人数要求便以“父子店”、“夫妻店”等形式进行注册登记。还是请家里人做股东吧?

 父母可做为选择,可他们因年纪因素,出资时间不能过长,还会涉及之后的股权继承问题。夫妻呢?夫妻以共同财产成立的公司是否属于一人公司?是否应该按照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我们今天就来讨论一下。

  第一种观点是:夫妻共同成立公司,是完全可以的,夫妻双方均是自然人,两个自然人成立公司是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公司从股东数量上并非一个,而是两个自然人,显然是不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另外一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是: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公司在实质意义上属于一人公司。全部股权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并为一个所有权享有和支配,因此实质上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事情,围绕着锅灶、饭桌就能讨论完成,作出决议,甚至都不用商量就可以作出决定,也就是公司股权可以视为一个整体,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

  那么问题来了,夫妻以共同财产设立的公司在认为是一人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是否就必然会导致夫妻二人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这就需要夫妻股东双方需要有一个确定的观念:自公司成立之起,企业经营必须规范,财务管理上严格把控“公”与“私”;在经营中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有条件地可以出具审计报告;公司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衡机制。那么在被诉时就完全可以证明公司的财产与夫妻二人的财产分别独立,则可免予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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