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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肺炎期间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支持政策清单)(截至2020年2月24日)

文章来源:盈信企业管理 人气:3630 发表时间:2020-2-26 15:29:37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 明确自20201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国家、江苏省、苏州市分别推出相应政策。

 国家层面

 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针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20201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自3月1日至5月底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江苏省

     1.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月份租金,减半收取34月份租金。

     2.疫情期间,减免中小企业委托检验检测收费,减免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收费。

     3.疫情防控期间,执行两部制电价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企业基本电费。

    4.通过降低利率、推广无还本续贷、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不得盲目断贷、抽贷、压贷。

    5.畅通银担合作渠道,取消反担保要求,提高办理效率,进一步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下降2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

    6.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1231日。

    7.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8.指导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助。

    9.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430日。

    10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或农民工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就业服务补助


 苏州市

    1.实施稳岗减负政策。放宽稳岗返还条件,对受疫情影响停工但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计划安排8亿元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无需企业申请,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在3月底前直接拨付至企业单位账户。统筹使用好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

    2.对已发生的境外展会展位费用给予补贴。对于在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参加境外展会并已发生展位费用的外贸企业,可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推进商务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府办〔2019127号)中境外参展条款,给予相应补贴,帮助企业减少损失。

    3.支持受疫情影响大、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重点关注帮扶中小企业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为应对疫情减免中小企业房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其他增强企业社会信用激励、助力企业缓解经营压力等措施


此文关键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复工,优惠政策,疫情,税收优惠,财税优惠,税收优惠,扶持,鼓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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