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试行办法(四)
文章来源:盈信企业管理 人气:4556 发表时间:2015-7-4 19:03:09
第五章 较重失信警示性惩戒
第十七条 对社会法人具有较重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分别采取失信行为警示性惩戒方式。
第十八条 警示性惩戒
(一)各级政府部门在日常管理时,对社会法人和社会法人代表有失信信息记录的社会法人,应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二)各级政府部门在审核各项资金扶持的申报主体资格时,对信用状况不良的社会法人,应当减少资金扶持力度;
(三)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社会法人和社会法人代表有失信信息记录的投标单位或供货方进行严格审查,并在招投标时适当减分;
(四)各级政府部门在建设项目招标、货物招标、公共工程项目招标、药品采购招标、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管理工作中,对采用综合评标法的,应设置信用分,对列入黄名单的投标人,信用分为满分的一半。
第十七条 对社会法人具有较重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分别采取失信行为警示性惩戒方式。
第十八条 警示性惩戒
(一)各级政府部门在日常管理时,对社会法人和社会法人代表有失信信息记录的社会法人,应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二)各级政府部门在审核各项资金扶持的申报主体资格时,对信用状况不良的社会法人,应当减少资金扶持力度;
(三)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社会法人和社会法人代表有失信信息记录的投标单位或供货方进行严格审查,并在招投标时适当减分;
(四)各级政府部门在建设项目招标、货物招标、公共工程项目招标、药品采购招标、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管理工作中,对采用综合评标法的,应设置信用分,对列入黄名单的投标人,信用分为满分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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