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输了官司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公司输了官司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前两天看到一份法院判决书:一位朋友的公司因合同纠纷被起诉,一审败诉、二审维持原判,作为公司的股东(投资人),在公司败诉后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也颁布限制消费令。
那么问题就来了,有限公司的意思是股东承担“有限”的责任,一般以其出资额为限额,作为公司的股东在什么情形下会承担连带责任呢?
这就涉及一个“财务混同”的概念,这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主题。
我们先来看一下法院的判决:
判决书中载明“孙洁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而实际负责人并没有被判定为财务混同。因此作为公司股东更加有嫌疑“涉嫌”财务混同。
财产混同在法律上其实并没有确切的定义,通常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合、界限不清,从而使承担债务的财产形式减少,避免该财产被直接执行。
因此,公司无力还款,资不抵债时,债权人通过证明公司财产混同来挽回损失的一个方法。但证明债务公司财产混同并非易事。
财产混同一方面表现为公司与股东财产的同一或不分,如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财产无记录或记录不实,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或一体化;另一方面也可以表现在公司与股东利益的一体化上,即公司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没有区别(不分家),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或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而产生的负债则为公司的负债。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有具体的条文:
因此,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我们要尽量避免:
股东个人账户与企业账户混同使用;将公司款项打入股东帐户长期使用,视为公司财务资金混同、财务管理不清晰;或者企业款项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财产。
与此相对应,还有一个“公司混同”的说法。如果一家A公司不能证明与B公司不是“公司混同”,那么当B公司成为债务人时,A公司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混同表现为:财产混同、业务混同、某一企业承担多家企业的经营成本、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人员资产不分开)。
关于这个方面,是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深入讨论下去还有很多问题。作为小微企业的股东,我们只要想办法将公司与个人“划清界限”也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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