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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虚开”案查处:更好体现宽严相济原则

文章来源:盈信企业管理 人气:2984 发表时间:2021-1-11 12:19:32

对接受虚开发票案件的查处,花费了税务部门大量的工作精力,如何进一步提高查处接受虚开案的效率和效果,仍是各方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虚开发票案件中,一般都要涉及开票方、受票方以及实际交易方等,几方角色可能叠加。面对接受虚开发票案件,笔者认为,税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运用好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程序合法、宽严相济,化解取证难、定性难矛盾,以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效果。

一是恰当使用程序法,对不配合检查者从严处理。

有观点认为,有货(劳务等)就不构成逃税。笔者觉得,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不能一刀切地把“是否有货(劳务等)”作为定性处理的前提条件。对虚开发票案件,尤其是对收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处,要根据受票方的具体情况,对不配合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根据《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税务行政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有些受票方知道开票方是走逃(失联)户,采取各种方式拒不配合检查。对此,税务部门应及时通知其补缴税款,而不是等待“查清事实”。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笔者认为,个别受票方“一问三不知”,不接受询问或提供虚假供货人,属于“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可以向受票方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取得发票的相关具体情况(证据),限期内不作答复的属于未改正,可以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受票方为逃避处罚,拒不提供取得发票、购货等具体情况(证据),其证据在法律救济中也难以被人民法院采纳。

如果受票方限期内提供了相关货物(劳务等)交易、发票取得、款项支付等证据,检查人员应结合其他证据,查清事实;如果受票方限期内明确表示无法提供有关证据,可以确定其货物(劳务等)交易不具有真实性。

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强调的是“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笔者认为,应根据各行业经营特点和受票方企业情况,通过对货、款及成本结转等方面检查核实,实际供货(劳务等)人及受票方从第三方取得发票事实清楚,才可以换票,对于不配合检查,隐瞒实际供货(劳务等)人可能性较大的,不具备通知换票的条件,应补征所得税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对配合检查的从轻减轻处理,维护公正原则。

有些受票方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在税务检查中表示自己有货交易,自己是无辜者,但提供不出取得发票的具体情况。有的受票方承认从虚开方买票,买票是因为平时购货没有发票,结转成本所得税前列支需要不得已买票。如果承认买票就按逃税加重处罚,而提供无法落实的供货人的或干脆“一问三不知”的,可能因证据不充分不被按逃税处罚,甚至不被追究发票违法责任,显然有失公正。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的宽严相济政策对行政执法有一定借鉴意义。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在发票案件查处中,贯彻如实供述可以减轻处罚的宽严相济政策,可以大大降低查处难度。对于询问中承认买票并提供交易人情况,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向受票方传递这种政策导向,有利于“证据事实”更接近“客观事实”,提高办案效率和效果,为打击上游走逃(失联)犯罪提供证据支持。

有人建议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不作行政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一律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笔者认为,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就不处罚,显然也不符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从轻或者减轻政策,对虚开发票1万元以上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但同时去除了无主观过错的“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行为的处罚规定。笔者认为,对涉案发票金额小、占比小的受票方,可以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一般不予立案查处,以保护市场主体。
      选自中国税务报

此文关键词:虚开发票,发票犯罪,虚假交易,资金流,暴力虚开,税务稽查,税务局调查,虚开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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