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一审和二审
发票违法犯罪一直是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罪名为“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在被被认定为本罪后,较少上诉。主要是因为,前期税务机关己开展了相关证据认定工作,移交公安机关后更是使用侦查手机固定证据。
但上诉并虽不能推翻一审判决,但也有减轻判刑的可能。
这是一审的量刑
这是二审的量刑,刑期减为六年。
二审判决书内容: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伟作为上诉单位合慧伟业公司的主管人员,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慧伟业公司及赵伟均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刘会洋作为上诉单位天正博朗公司和恩百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天正博朗公司、恩百泽公司和刘会洋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天正博朗公司和刘会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对于上述三上诉单位和二上诉人依法均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三上诉单位和二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有误,导致量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所以,无论如何要从最初就建立起防范机制,不要沾染上虚开事情,引火烧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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